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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金昌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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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金昌商标注册证的注意事项

作者:金昌恒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07 08:38:34

在他人看来,注册商标是如此的简单,在领取商标不就是去拿一下而已嘛;但是领取商标看似简单,实际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很多,下面具体了解领取金昌商标注册证注意事项吧!

一、请求人为法人或许其他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请求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许加盖请求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请求人单入处具的介绍信;

3、收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请求人称号已改变的,须提交挂号机关出具的称号改变证明;

5、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请求人为自然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请求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托付别人代为收取的,须提交请求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托付书以及收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商标注册申请流程法律对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法律也没有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只要在申请注册时指出使用或拟使用即可。在申请商标注册有一个特殊要求是,商标注册处有权规定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有申请手续。

若申请人未能遵守该规定,可以被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审查及授权程序采取二次审查及司法监督制度。若第一次审查决定不予注册将引起第二次审查。申请人对注册处第二次审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上诉至法院。对经第一次审查或第二次审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对其提出异议,异议期为三个月,对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予注册。

在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7年,之后可续期14年,续展次数不限,商标注册有效期以申请日开始计算。商标注册办理流程1、向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2、知识产权署受理;3、审查;4、刊登公告,三个月的异议期;若被提异议(称为反对),申请人须对此作出答辩(称为反陈述),否则申请将被撤回;5、核准注册,领取商标注册证。

申请商标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公司执照复印件及盖公章;2、提供要申请商标的样板;3、商标类别及商品说明。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时间:顺利的情况下,要68个月。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对于有些曾经注册过商标的人来说,那么在注册的时候都已经非常熟悉整个流程了,在正式开始注册申请之前,结果要做的一件事就是要进行商标注册查询,这是很多人都并没有了解过的一个步骤,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还需要先进行查询,对于这种人而言,那就应该好好的看一下这篇文章,下面会为你详细的介绍一下!

查找名称或图案相似的商标众所周知商标都具有专属权,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你们在注册商标之后所拥有的商标是其他人不能使用的,为了能够保证消费者或者是客户能清楚的区分商标,在商标法中有规定过于相似或完全相同的商标是不能够注册的,因此必须要先进行商标注册查询,只有这样你才能够知道你所设计的商标图案和名称是否已经与其他企业的商标图案和名称有了冲突,倘若过于相似或者是完全相同的话,即便你递交注册申请也不会被通过,所以非常有必要进行注册查询。

为了节约时间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原因,因为在河南商标注册的过程当中,你需要等待漫长的时间,要是其中有一个环节没有通过,最终审核被驳回的话,那就你就必须要重新开始申请注册,而之所以要进行商标注册查询,就是为了能够避免自身设计的商标图案或名称与其他企业的过于相似,倘使太过相似的话,神仙也是被驳回的,这种情况下你就必须要重新开始申请商标,这样就会延长获取商标的时间,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很多企业只有拿到商标之后才能够不断的积累人气,假使不能及早的拿到商标的话,那么企业这段时间的努力很有可能会白费,由此可以看出,在正式开始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进行商标注册查询是非常有必要的,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企业来说,都一定要先进行查询,确保我们设计的商标和图案没有相近或相似的之后再进行注册申请,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缩短时间,并且能节约大量的精力,所以这些方面一定不要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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