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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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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作者:金昌恒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01 08:00:27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履行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最后一个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金昌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要提交的信息时,除了提交包含了一种或多种商标要素的组合、申请人的信息和证件外,还需要明确申请注册的商标分类。我国目前的商标注册遵循尼斯协定的商标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尼斯分类”)。

尼斯分类将商标分为34个商品类和11个服务项目类,共45个大类,涵盖了一万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检索和管理提供了很大方便。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尼斯分类编号是一个四位数字,前两位是01~45,后两位是大类中小类的编号。如果需要进行商标的广泛注册,需要提交多个四位分类编号。由于商标保护已经有了相当的历史,为了保护已先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注册申请审核时经常会出现因名称、分类相同,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进行拟申请商标的相似查询,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希望各位在忙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不要忘记企业和商品的品牌价值。

商标被驳回,有的提出上诉,有的申请驳回复审,更重要的是申请复审。正确的方法是什么?君告诉你,不管你怎么做,你都应该首先分析商标被拒的原因!首先,我们需要看看你申请的商标是否被理由拒绝。拒绝的理由是,根据条例不允许登记:

一、《商标法》第十条涉及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会标志、红新月会标志、民族歧视性欺骗标志、有害的道德行为和不良影响标志、有关县的地名等;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特性的标志以及不具有显著意义的标志;

三、《商标法》第十二条对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违反上述规定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上诉和驳回复审申请均无效。

因此,你一般不建议你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复试。建议您直接申请新商标注册。但是,如果您选择有经验的代理公司代您注册,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所以您在选择代理时我们也必须谨慎。例如,平台团队帮助许多企业成功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如果不是基于上述《商标法》明确禁止的理由而驳回商标,而是基于相对理由而驳回商标,则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一般是可行的。

商标被拒的相关原因如下:

一、拒绝他人的早期注册:在进行考试时,考官首先将商标局数据库中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比较,发现同一名称和同一商标类型,根据“在先申请原则”予以驳回。《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原有的权利,也不得使用他人使用的商标,并以不正当手段预先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商标因为这个原因被驳回,除非你能提供证据证明你以前使用过它,并且有一定的影响力,否则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将非常低。

二、商标近似被拒绝:如果两个商标在字体、发音、意义、图形构成和颜色、整体结构、三维形状和颜色组合等方面相似,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他们通常会被认定为相似商标而被拒绝。商标局认定您与他人的商标相似,也是为了排除您有意或无意的“商标名”,保护他人成功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商标审查没有固定的标准。商标局审查员一般根据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进行判断,主观因素较大。

因此,经过专业人士的诊断和分析,复查成功的概率相对较高。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会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帮助您进行商标查询,可以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三、商品名称属于通用名称,不使用描述性文字:商品名称和仅描述产品特性的文字不能注册为商标。例如:酒店、商标、啤酒等。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和描述性文字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但是,审查员对其中一些条款的判断可能会出现错误,甚至不同审查员的判断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是可行的。

四、该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当所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时,如使用简单的线条和普通的几何图形,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辨认,将被驳回。为了区别于他人的商标标识,一般不建议您注册这类商标。但是,如果你必须申请这种商标,然后被拒绝,你也可以帮你做一个拒绝复审:你可以证明你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使用了很长时间,这与普通的商标不同,而且有意义,所以你可以拒绝它。由于商标的意义不是的,一些没有意义的商标很容易被用来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就使得商标具有了重要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驳回和复审申请的成功率非常高。驳回复审申请是商标申请人的一项权利,驳回复审成功的原因是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而驳回商标申请是提交给商事法官的,而两者的考核标准略有不同:

1、商标局的审查完全是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的,不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提交反驳答复审查的理由涉及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务评审会认为,一般类型的商标驳回审查的成功率也较高。

2、商标局和商务评审在判断商标是否相似方面标准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上按照评审标准对商标进行评审,而商务评审则会考虑更全面的方面,并考虑到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3、最重要的是,商标评审的主观性很大,不同的评审者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基于商标评审的主观性,通过商标评审是可能的。商标的价值是无形的、巨大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可以选择重新注册,也可以申请驳回复审。如果本文不能让您做出决定,那么就来找一位专家为您做出最专业的诊断,并为您提供一个系统解决方案。

人们越来越重视专利的保护,但大多数专利发明都是在原有知识和技术基础上的改进。专利规避的目的是通过回避专利的保护范围来避免与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专利规避的最初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规避专利保护范围,以避免专利权人进行侵权诉讼。专利规避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法律行为。因此,大多数对专利规避设计实施方法的回应来自法律学者,随着专利纠纷案件的不断积累,相应的构件规避原则得到了总结和归纳,主要是从删除、替换、修改和语义描述变化等方面。实际应用中专利回避设计的三个原则:

1、减少组件数量,以满足普遍覆盖原则;

2、采用替代方法使被告主体不同于权利要求书中指出的技术,防止文字侵权;

3、在方法/功能/结果方面对组成要素进行实质性更改,以避免违反等效原则。

专利规避设计的原则是从侵权判断的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权利要求书分析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删除和替换它们以降低侵权的可能性。专利规避设计原则是一个宏观指导原则。对于设计师来说,需要具体和可实施的流程来详细指导如何重组和替换现有专利技术,并开发新的技术解决方案来规避现有专利的保护范围。

商标是推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企业而言,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转让等商标相关问题,都需要了解。商标注册作为保护商标的第一步,是打造品牌的首要条件,下面,小编为您详细报道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注册时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

五、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但1998年11月1日前有效期满,而宽展期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届满的,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仍按该条修改前的规定办理。本批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由你局在1995年5月15日前发布。第三项、第五项由你局在1998年11月1日前发布。

国务院1995年5月15日,无论是商标注册、商标转让还是商标续展,所涉及的商标知识较为专业、广泛,因此很多企业都会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选择一家信誉高的知识产代办公司是成功代办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转让、版权登记及专利申请的重要举措,为企业省去办理时间、金钱,提高知识产权办理速度。

商标起源于古代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幡旗、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是用以区别同类产品或其他类产品的显著性的标志。我国政府于1963年4月10日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后,《商标管理条例》废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规则,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此会议对已发布的商标法进行了两次修正。

之后,于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正。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根据《中国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受到跨类别商标专有权法的保护。

因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取得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一般来说,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以及近似的图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此外,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型号、功能等方面特点或特征的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中还应注意,已注册的商标并不是无限时间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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