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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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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

作者:金昌恒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4 08:42:12

我们知道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一旦被注册,那么在有效期内就会归企业或者是商标申请人所有,那么这种金昌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对于这点就由注册公司服务平台为您讲解一下。

1、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2、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如果在公司倒闭前没有将商标转让到其他公司或个人名下,公司倒闭后再进行商标转移手续会非常麻烦。所以说,商标这个资产如果是个人申请的是可以被继承的。如果您有商标注册的需求可以联系注册公司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

一、  

1、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3、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申请的决定是基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关于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作出的。 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若您对商标转让、商标注册的相关信息不是非常了解,可以选择正规的代理公司,知识产权商标网以诚信立业,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商标代理服务。

商标注册是商标所有人为商标争取权力的一个过程,也是商标申请人维护自身权的合法途径,我国办理商标注册的部门是在商标局,想要办理商标注册是商标所有人为商标争取权力的一个过程,也是商标申请人维护自身权的合法途径,我国办理商标注册的部门是在商标局,想要办理商标注册的企业就需要根据商标局的要求将商标注册的材料提交到商标局,并等待商标局的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

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转让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注册的结果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办理材料通过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部门的审核,商标局为申请者办理商标证收;另一种则是办理材料不合格,这里申请企业就需要将办理材料重新修改后再进行提交。  

接下来介绍一下办理商标注册企业如何将商标进行分类,商标的业务分类详情如下: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针对专利行政保护力度较弱、专利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话剧院院长朱海燕近日提出建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以及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行政执法协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三大机制”,提升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保障。

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三大机制”,即创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根据专利类型和纠纷的实际情况,简化调解程序,快速有效地调解纠纷;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沟通交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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