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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区专利申请代理哪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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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区专利申请代理哪家强?

作者:金昌恒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4 08:55:47

哪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众所周知,商标是保护自己企业和品牌的“盾牌”,但金昌商标注册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声音等。而上述要素的结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徽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所在地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名称、标志;

2.与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类似,但经授权的标志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种族歧视;

7.由于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害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只直接表达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低劣,不仅可能导致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还会处以通报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反观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法律上对注册商标施加了商品质量保障的义务。

但金昌商标注册程序本身并没有此要求,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本身也不支持。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缺乏依据。实践中,依据本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也非常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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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考虑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公司地址,以及法人,股东和公司(一些公司没有股东)形式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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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本地特产注册商标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金昌商标注册。专业从事商标注册、商标复议、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变更,续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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